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部署要求,强化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执行,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对于改善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和提升政府支出绩效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采购法律框架体系下,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重大改革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意义,尊重改革规律和客观实际,统筹群众需求和财力许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切实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有效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一)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按照国家和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在社区养老、托育、助残、矫正、未成年人关爱、就业、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科普、法律、应急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提升城乡社区服务效能。
(二)加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力度。适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需要,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核酸检测、消毒消杀、防疫宣传等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三)推广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务实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优化城乡养老服务供给,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提供的养老服务,政府不再直接举办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确需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发挥好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
(四)鼓励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扩大就业服务供给,为劳动者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为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群体开展就业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帮扶举措,促进社会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五)做好政府购买教育公共服务工作。在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等非义务教育领域,积极探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通过发放助学券、购买学位(服务)等创新方式,支持增加普惠性教育资源,提升教育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做好义务教育领域政府购买学位(服务)工作,规范开展购买活动,助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鼓励推行政府购买优质在线教育服务,推动教育信息化发展和资源共享,助力发展更加公平更高质量教育。
(六)持续推进其他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继续加大助残、法律、青少年社会工作、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社会救助、公租房运营管理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助力公共服务精准提供。
二、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规定开展购买工作,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管理,着力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一)规范调整指导性目录设置。根据财综〔2022〕51号文要求,我厅已经印发了《江苏省2023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苏财购〔2022〕47号)。各市、县可遵照执行省级目录或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目录,其中:一级、二级目录设置要与省级目录保持一致,三级目录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能够与省级目录保持一致的,应当保持一致;如有需要各地可设置三级以下目录。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于2022年8月底前完成目录调整编制工作。相关部门可在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要求,编制、调整本部门、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发文确定。
(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各市、县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要纳入预算。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对预算未安排的事项,不得开展购买服务,不得将已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依据。要落实民生政策管理要求,对不符合有关管理要求和未履行相关规定程序的服务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要加强需求管理,在充分开展需求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需求,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技术保障,强化对购买服务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和风险管理。
(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完备合同要件,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相关责任、监督管理要求,防范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风险。不得超出法定期限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主体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约管理,及时跟踪合同履约情况,切实改变“重购买、轻管理”现象。各地各部门可结合不同领域特点,研究养老、就业、教育、卫生健康等特定服务项目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风险防控等事项。
(四)严禁将禁止性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准确把握购买服务范围,严禁将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外包,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或用工,严禁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作为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对将行政执法事项及其他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外包给第三方企业,或者其他超越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合同,应当立即终止执行。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限期整改。
三、继续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江苏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苏财购〔2017〕35号),继续推进政府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工作。对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通过预算拨款方式安排、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要将相应预算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必须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且不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不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税后收入由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
四、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工作,按要求报送工作情况报告、信息统计表、典型案例半年报和年报,做到工作亮点突出、问题客观真实、数据完整准确。请各市、县财政部门及城乡社区、公共卫生、养老、就业、教育、助残、法律、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社会救助等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于2022年12月1日前,向我厅报送本地区、本行业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及成效、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