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我厅检查组于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2020年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书面承诺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检查认为,你单位在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方面总体较好,但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信息公告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应予整改。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
(一)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检查发现,你单位代理高邮水文站迁建工程(招标编号:SWCGDLJ-20201201号)项目、扬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试剂耗材项目(招标编号:SWCGDLX-20201001号)的采购活动时,上述项目采购文件中均未载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的规定。
整改意见:你单位应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依法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和确定评审因素,全面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和审核,提升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执业水平和能力。
(二)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检查发现,你单位代理2020年中国(扬州)早茶文化节活动运营商采购项目(招标编号:SWCGDLD-20200801号)的采购活动时,未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成交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四项第四条“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的规定。
整改意见:你单位应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依法规范政府采购流程,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和审核,提升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执业水平和能力。
二、有关要求
你单位应针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全面整改、完善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我厅将视你单位整改落实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