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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类型:
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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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
中小企业OEM货物制造商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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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贵厅您好!1、OEM模式中,被委托方实际加工生产了产品,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双方签订的OEM协议约定了生产企业及产品标识信息均为委托方,请问委托方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出具制造商声明或授权是否合法合规?什么情况下只能以接受委托的实际生产者名义出具?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如前述的OEM模式中的委托方是否可认定为该条款中的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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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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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59****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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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z***q@sunhol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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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