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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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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类型:
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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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
关于政府采购中的货物类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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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预算金额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类招标方式是否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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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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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39****8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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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9*******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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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请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判断。选择什么采购方式,既要看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也要看采购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可参考以下规定: 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 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并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